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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 反悔无效

  江门新会一公司员工赵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压伤手指,其后与公司“私了”获赔4万元,但其后赵某认为赔偿额过低,起诉要求撤销“私了”协议。新会法院日前判决认为,该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状况,合同合法有效。

  2012年4月28日,赵某在工作时左手拇指被冲床压伤,8月2日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9月13日,赵某获认定为伤残七级。收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评定书后,赵某与公司就工伤补偿事宜协商,约定由公司一次性给付赵某伤残补偿金4万元,双方就此事永不追究。同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

  但其后赵某认为补偿金过低,反悔要求公司提高赔偿。协商遭拒后,赵某提起仲裁申请。仲裁程序中,公司没有到庭,也没有提及其曾与赵某签订过《协议书》,仲裁庭裁决该公司须给付赵某工伤补偿待遇共90165元。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劳动纠纷的诉讼。与此同时,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公司所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

  赵某在法庭上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得赔偿额是双方协议额的一倍以上,原协议显失公平,系公司乘人之危,应予撤销。被告公司则表示,双方签订《协议书》之前,赵某早已知道其伤残等级为七级,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欺骗赵某的情况,也不存在欺诈和乘人之危,协议已约定“双方就此事永不追究”,这是赵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新会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撤销协议书诉求。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协议前,所掌握工伤事实信息是对称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在与赵某协商及订立《协议书》时存在隐瞒相关事实、欺诈或乘人之危的情形。赵某在知晓伤残等级后,有充分的时间去咨询清楚其依法将可能获得的赔偿额度,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现双方协议的补偿金额低于法定的赔偿标准,也属赵某经过自身考虑后作出的权利处分结果,不存在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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