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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益不好也要支付工伤待遇

  案例:孙某原系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11月26日,孙某在给公司工作时,被切割装饰板的机器绞伤右胳膊,经诊断右肱骨骨折,并在医院住院治疗17天,公司支付了医疗费。2013年1月,孙某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又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孙某曾多次找公司协商工伤待遇未果,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公司辩称,对工伤没有异议,至于支付工伤待遇,目前公司效益不是很好,以后再解决。

  说法: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3条、第37条的规定,仲裁委最终裁定由公司支付给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08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03元、交通费20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38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4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968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共计595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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