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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骑车身亡被认定非工伤 家属告社保局要求重新认定

  2013年2月1日下午2时48分许,深圳市蓝电精工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电精工公司)保安唐某富在离工厂一公里左右的马路上骑电单车撞上路灯柱身亡,其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非工伤。

  唐某富家属因对工伤认定存有异议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日,该案二审开庭,唐某富是否因公外出而发生交通事故成为庭审现场的辩论焦点。

  撞灯柱亡,未认定工伤

  唐某富是深圳市蓝电精工电气有限公司的保安。2013年2月1日下午2时48分许,唐某富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蓝电精工公司所在的西乡鸿翔工业园区门前路行驶时,车辆撞上灯柱,唐某富被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于2013年6月16日死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0月10日出具唐某富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认定书。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9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在唐某富的案件中,交警部门认定唐某富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于唐某富因交通事故而受伤双方均无异议,焦点集中在当时唐某富是否属于因公外出。在一审中,蓝电精工公司提交的考勤卡显示,唐某富当天工作时间是早上8点到下午14时,并于当天14时15分打卡下班。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起诉人除了提供这一证据外,还出具了唐某富的工友邓某伦的证言,以证明唐某富当时交完班下班。

  唐某富家属的代理律师钱星对考勤卡以及工友证言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钱星指出,唐某富自2012年8月入职以来的考勤记录显示,工作时间大致为8时至20时,即使有转班的情况,也从未在14时45分打卡下班,不排除公司为推卸责任而伪造打卡记录的可能。

  证据薄弱,未当庭宣判

  在21日的二审环节,唐某富家属请求法院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唐某富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起诉方提供了蓝电精工公司的“派车单”,作为唐某富是因公外出的证据。

  起诉方表示,唐某富因有一辆电动车,常被公司指派外出运一些货物,事发当日,厂长侯某华让唐某富外出运煤气罐,并签署了公司的“派车单”。

  被起诉方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派车单”中司机签名一栏签的不是唐某富,而是唐中富,可以认定并非其本人所签;此外蓝电精工公司也指出,电动车为唐某富的私人财产,骑电动车外出不需要填写公司的派车单。

  此案21日未当庭宣判,法院要求起诉人提供“派车单”来源,要求蓝电精工公司提供当日排班表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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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伤认定存难点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减少因工致伤致亡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我国规定凡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企业必须要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是劳动者能够获得工伤赔偿的必要条件。深圳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管铁流律师梳理了工伤认定中几大容易引起争议的点。

  生死48小时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律师点评:如果在事故发生48小时后脑死亡,即使多一个小时也就不算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赔付,这一点非常值得讨论。

  因公“陪酒”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二)规定,酗酒或吸毒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律师点评:工作中喝酒应酬不少见,即使在公事的宴席上喝酒出现了伤亡,也会被认定为非工伤,从保护自身的角度,提醒职工少陪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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