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在甲板上睡觉摔伤,法院认定睡觉与工作有关
云阳籍小伙子小潘跑船时因为天气太热在甲板上睡觉,不想睡梦中从二楼甲板翻落到一楼甲板,摔成八级伤残。
小潘与用人单位就自己睡觉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打起行政诉讼官司。日前,小潘和家人拿着认定工伤决定书与单位达成调解,单位一次性赔偿小潘10万元。
睡甲板摔到楼下
小潘是万州某船务公司的船员。2010年7月,小潘随船从重庆运煤到湖南城陵矶港,一直停靠在港口。
7月31日晚,异常酷热,船员们纷纷在甲板上乘凉休息。小潘也在船尾的二楼甲板靠栏杆位置,用木凳和冰箱包装搭了一个简易床休息。
后来其他船员回舱休息,小潘继续睡在甲板上。凌晨4时许,小潘摔在一楼甲板。经诊断,小潘颈椎1、2椎体骨折脱位,1、2水平脊髓损伤并四肢瘫痪,后经鉴定属于八级伤残。
受伤算不算工伤
船务公司支付了小潘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其他赔偿费用不愿支付。船务公司认为,船上有睡觉的宿舍,小潘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在其他船员都回屋休息的情况下,仍然在甲板上搭床睡觉,不应算工伤。
劳动部门工伤认定结果很快下来了:“不予认定工伤。”
小潘和家人都不服,向万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船务公司指出,小潘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不能算作工伤。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确认工伤有三个基本要素,即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小潘在船上从事机工工作,工作场所应是整个船舶区域。
船员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常限于船上,主要目的是保障船的正常航行和停泊期间安全,船员的工作时间应适用不固定工作时间,船员在船上期间处于随时工作状态,包括睡觉时间。
小潘不遵从公司的管理规定在甲板睡觉,违反劳动纪律,应是过失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放心保)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之后,万州区法院判决,撤销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宣判后,船务公司不服,先后进行了两次行政起诉,法院均支持了之前的判决。
律师说法
特殊人员睡觉受伤也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表示,表面上看“睡觉也能睡出工伤”不可思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船员在船上工作、生活,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工作。由此可知小潘的受伤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
贺天强称,单独看睡觉这一事实,似乎不能说是在工作,但是,工作是一个持续的、复合的、多因素的过程,并与所处场所、所具有的身份、所处时间直接关联。
贺天强称,比如在实践中,值夜班的工作人员用一部分时间睡觉也不是完全不能接受的现实。基于这些考虑,说上班时间睡觉仍是上班便增加了可接受程度。
“不过,从本案也说明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贺天强说,如果在事故发生前,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够严格要求船员回宿舍休息,又或者小潘能够遵守公司的管理条例。那么,“睡出工伤”这种不可思议的事情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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