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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遇车祸,单位拒认工伤

  在城区一快餐店打工的赵某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因出事路口没有监控而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快餐店不服该认定,将人社部门和赵某家属诉至法院。9日记者从济宁高新区法院获悉,三方最终达成和解,快餐店一次性赔偿赵某亲属38万元。

  据介绍,2013年6月11日早5点多,在城区一家快餐店打工的赵某骑车到单位上班,走到济安桥路和太白楼路交叉口时与一辆汽车相撞,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当时该路段的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公安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当地人社部门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快餐店负责人认为,认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必须以交警部门出具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遂将人社部门和赵某家属诉至法院。而作为被告的人社部门和赵某的亲属则认为,虽然交警部门没有对事故责任予以划分,但交警部门所出具的说明,也不能证明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故应认定为工伤。

  承办此案的高新区法院行政庭法官董云侠告诉记者,按照规定,快餐店反对工伤认定,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赵某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举证责任,而快餐店并不能提供有力证据,所以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应当维持。但针对此案,如果简单一判了之,难免引起二审程序,而工伤认定只是劳动者请求工伤保险(放心保)待遇的第一步,获得赔偿还需要漫长的诉讼和执行过程。所以发现本案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后,法官多次对快餐店做工作,最终快餐店和赵某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赵某亲属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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