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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工具揽业务施工受伤是否算工伤?

  □案情

  林晓强经常自带工具为他人从事钻孔等业务,并多次为萍乡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钻孔(以下简称装饰公司),每次根据钻孔数量及大小收取费用。

  2013年4月6日,该装饰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承包一部分装修工程,并请林晓强自带工具实施钻孔作业。

  2013年9月5日,林晓强在实施钻孔过程中拔出钻机时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林晓强与该装饰公司就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存在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但装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林晓强之间属于承揽关系。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必要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若双方为承揽关系,林晓强就无法申请工伤认定,装饰公司则不需承担工伤责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其特征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的过程,其劳动报酬形式一般是计件工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劳动者的工资也一般按月支付。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自带工具为原告及他人从事钻孔等业务,每次根据钻孔数量及大小收取费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据此,法院认定原告装饰公司与被告林晓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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