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通知,就《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按照《意见》第八条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计发基数低于该职工确诊职业病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者无法确定计发基数的,以该职工确诊职业病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计发。按照《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长期待遇原则上不得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符合《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5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且待遇享受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经待遇享受人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以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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