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马拉松选手猝死事件引起了不少争议,运动员死亡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承担方式及承担范围是其争议焦点之一。市民马拉松比赛是一种向社会公开的赛事,其公开程度也决定了参赛选手身份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虽然有利于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但它同时也增加了突发事故责任判定的难度和复杂度。一般而言,对于马拉松选手猝死事件,赛事组织方如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赛事组织方如果没有过错,或者其过错赔偿不足以弥补相关损失,那么,猝死选手的家属还可以向谁主张权利并获赔?下面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部主任景彤律师将依据参赛主体的不同身份作简要分析。
一、企业单位组织参加体育活动的,可以依据工伤索赔
(一)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运动是否属于工伤
如果选手参加马拉松比赛是单位组织或安排的,那么,选手在比赛中受伤或者猝死,是否属于工伤?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因此,选手如果是由单位组织参赛的,这类人员在马拉松比赛中猝死的,可以主张工伤赔偿。
就广马比赛而言,根据媒体报道,此次比赛中的猝死选手丁喜桥所在的地产公司共有290多人报名参赛,公司特别邀请了跑族俱乐部的4位长跑好手为参赛员工做了两小时的赛前培训。根据上述报道,丁喜桥很可能是受公司指派参与此次马拉松比赛的,这种情形下丁喜桥家属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二)工伤赔偿责任承担者
既然选手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那么,选手应该向谁主张?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凡是工伤保险条例范围内的单位员工在经单位指派参加马拉松比赛猝死的,单位或猝死选手家属都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已经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
实务中,存在赛事组织方也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同时猝死选手也申请工伤赔偿的情形,对于猝死选手近亲属是否可以同时获得这两份赔偿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也就是说,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同时获得两份赔偿,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死者及其家属的利益。
(三)专业运动员是否可以主张工伤赔偿
专业运动员是主张工伤赔偿的一类特殊主体,特殊之处在于《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直接把专业运动员纳入投保主体之列。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针对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前很长一段时间运动员的各项社保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但是2006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的通知》明确的将运动员的社会保障纳入了社保体系。2011年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运动员列为缴纳社保的主体,但是根据相关规定运动员和相关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从这个角度来说专业运动员也是工伤保险的主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第三条的规定,运动员所在的单位应当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运动员接受所在单位指派参加马拉松比赛猝死的,也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除此之外,运动员还可以主张伤残互助保险等其他已投保的保险赔偿。
二、因公死亡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抚恤金标准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据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及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委派其工作人员参加马拉松比赛,该工作人员猝死的不能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但是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单位主张因公死亡抚恤金。
如何界定公务员因公死亡,也有相关规定: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患职业病死亡,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都属于因公牺牲。除开这两种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均属于病故。公务员受单位指派参加马拉松比赛的,应当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在执行任务中猝死的属于因公牺牲,应该获得死亡抚恤金。
主办方侵权责任和国家机关责任同时存在时应当如何适用,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基于对受伤或猝死选手权益的保护,应当认为二者可以同时适用。
综上,马拉松选手猝死事件中的责任承担是依不同的参赛主体的身份而定,有时还存在几种责任并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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