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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厕所死亡算工伤,死在卫生间算不算?

  企业员工上厕所时意外摔伤致死,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员工被发现赤裸死于办公住宿一体的房屋卫生间内,且死因不明,算不算是工伤呢?近期,发生于杭州市萧山区的一起劳动争议,各方当事人的说法却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因交涉无果,亡者家属向萧山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招商经理裸死卫生间 1987年出生的小高,曾是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工作需要,他被公司派驻江苏担任招商经理。2011年不幸的事发生了,当年12月13日17时52分,江苏省丹阳市和平桥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有人煤气中毒。民警随后赶到小高的租房,在卫生间内发现他赤裸着身子并已经死亡。最后,警方将原因确定为“非正常死亡”,并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

  年轻生命的逝去,对于家属而言是莫大的哀痛。为了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在山东老家务农的小高父母前来杭州交涉,但因灵康公司否认小高是其员工而协商未果。2012年11月2日,两位老人向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萧山区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小高的死亡构成工伤。

  然而一年之后,小高父母却等来了一个令他们失望的结果。2013年12月13日,萧山区人社局向他们送达 《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书认定小高是灵康公司的员工,但认为小高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放心保)条例》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但小高在派驻地的租房主要用于居住,而且他是在卫生间内赤裸死亡的,并非是因工作原因所致。

  人社局的认定,显然令家人们无法接受。经咨询律师后,小高的父母共同向萧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们认为,人社局关于事实的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此前做出的工伤认定应予撤销。

  家属状告萧山人社局 对于劳动者一方提起的诉讼,萧山区人社局依然坚持之前的认定。由于小高家属拒绝尸检,因此对其死因,公安部门笼统的归为非正常死亡(排除他杀)。对照小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他在卫生间内死亡,显然与其工作没有因果关系。

  萧山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灵康药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公司认为,小高系赤裸死亡于卫生间内,因此死亡时没有从事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事情,而洗澡属于生活层面的事,与工作无关,他的死亡与工作无因果关系。

  灵康药业公司还表示,事发场所系小高自行承租,不是公司指定的,是用于日常的居住。而客户的维护等主要是在外面完成,即使需要在承租房内进行辅助性的工作,如收发邮件等工作也不是在卫生间内完成的,故可以排除小高因工作原因死亡的情形。

  对此,小高父母的代理人指出,人社局认定小高家属拒绝尸检,没有事实依据。相反,灵康公司在事发后一再催促家属火化尸体。其次,租房是办公场所已为灵康公司书面确认,且小高的手机中也保留了其向客户和同事告知收发货物地点为该租房的事实。而萧山人社局对“因工作原因”所做的限缩解释,不符合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

  厕所死亡案惹关注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于2007年作出过特别答复: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小高的代理人由此认为,该问题与职工因公外出的性质是相同的,故应予适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另一则答复中也明确指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上述答复同样适用,因为灵康公司和人社局始终未能提供证据,排除小高死亡为非工作原因。

  由原告方提供的另一起收录于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经典案例也颇惹人注目。案例显示,四川省的一位企业员工上班时在厕所内摔伤致死,家属提起工伤认定。但劳动部门认定,“上厕所”是与员工本职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私事,不属于因工死亡。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基本生理现象,虽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结合其它认定,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劳动部门的认定书,由劳动部门对是否属于工伤重新认定。

  据了解,企业员工上厕所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如今已为劳动部门所认可,但是这次员工在卫生间内的死亡事件,能不能算不算作工伤?萧山区法院将作出怎样的裁判,导报记者将对此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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