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广州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去年7月,刘某在工作期间因为感觉疲累,到工地上一面围墙旁休息。不料砖墙发生垮塌,刘某被砸伤,手和脚多处骨折。劳保局后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系工伤。但该建筑公司认为刘某受伤是上班时候怠工所致,认定为工伤不合理。而且刘某在上班时间私自离开工作岗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刘某咨询:在工作期间休息受伤是否算工伤?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的郑贤春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内休息,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否认定为工伤。
郑律师指出,即使劳动者确实存在怠工或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只要意外伤害是发生在履行职务期间的,都应认定为工伤,因为工伤的认定是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怠工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只要不是蓄意违章,便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原(劳部发 [1996]266号)之规定,只有职工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负伤、致残、死亡的,才不应认定为工伤。而且,在工作间隙休息是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并不能认为刘某的休息行为就是怠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刘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在工作期间休息时受伤事实清楚。因此刘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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