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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受工友委托做事 受了伤却被认定不属工伤

  本来是想去公司看看是否需要加班,中途受同事的委托帮忙代烧锅炉,谁知就出了意外,锅炉火焰突然喷射,三明的林平被II度烧伤,当地劳动局认定林平受的伤不属于工伤,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维持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万分不解的林平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诉,日前,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诉。

  法官介绍,虽然工伤大多数发生在工作场所,但并非所有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伤害都被认定为工伤,这需要从工作时间、地点、原因三方面综合判断。

  林平是三明一家竹制品公司招聘的刷胶工人。2012年6月的一天晚上,林平吃过晚饭后来到公司的生产区,看看是否需要加班,一走进门,就被当天值班的锅炉工人李胜叫住,李胜说自己有点事,希望林平能帮他代烧一会儿锅炉。

  因为公司人少,林平已经不是第一次帮李胜代烧锅炉了,想到公司领导平时也经常让同事之间相互代岗,且林平对于烧锅炉的流程也很熟悉,因此他欣然同意,然而这一次意外却发生了,就在林平烧锅炉的时候,锅炉内突然喷射出火焰,林平猝不及防,脸和手都被瞬间喷射出的火焰烧伤,后来经医院诊断,林平为面颈部和双上肢II度火焰烧伤。

  事发后,林平认为,虽然当时他是在帮助李胜代烧锅炉,但却是在李胜和竹制品公司的工作时间内受的伤,并且受伤的地点也是在公司,因此自己应当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下班时帮同事代烧锅炉劳动局和法院均认定不属工伤

  然而,当地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定林平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这让林平很不理解,他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责令劳动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其为工伤。可是,一审法院仍维持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林平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

  林平不服上诉,三明中院认为,林平作为竹制品公司的刷胶工,到非本职岗位操作锅炉,是应李胜的请求,而不是受公司的指派,劳动局作出的“在不是上班时间,未经公司安排且在未取得锅炉操作证的情况下,私下到不同岗位替他人上班受伤”,不属于工伤的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此后,林平再次申诉,日前,法院认定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劳动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林平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的结论并无不当,再次驳回林平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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