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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住院未获工伤认定

  因受伤后借用他人身份证住院,导致无法认定工伤,李某将其单位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医药费、护理费及因无法认定工伤而发生的损失近20万元。

  李某称自己在一餐饮公司做面点,一次轧面时,被轧面机轧伤左手拇指。

  当日,公司将其送至医院就诊。但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公司陪同人员擅自使用了同事张某的身份证,为李某办理了入院手续。

  李某住院用的都是张某的姓名,故最终没办法认定为工伤。其公司虽认可李某在工作中受伤,但辩称是李某没带身份证、且不记得身份证号,才用了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所以并非公司原因导致李某无法申报工伤,公司也不支付李某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工伤待遇损失。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受伤职工在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后,方可依据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工伤待遇,故工伤认定结论为工伤待遇核算的程序前提。李某因未被认定为工伤,故要求公司比照工伤标准向其赔偿相关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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