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 周二 多云 大同市城区法院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于上班前饮过酒或因病造成受伤,劳动部门认定于为工伤。
事情要从2010年说起。当年年初,于和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于被派遣到某矿运销站从事捡煤矸石工作。
2011年4月22日晚6时许,于被同事发现倒在单位院内围墙附近,不省人事。随后,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成了植物人。于受伤后,他的伤情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引起了一场争议。
于受伤一年后,妻子李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了解到的情况是,于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下午3时30分到晚上9时40分。于受伤当天,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在单位院内受伤。劳动部门根据上述情况认定,于构成工伤。对于劳动部门的认定,劳务派遣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公司称,于患有高血压且常年过度饮酒,其之所以受伤是因为自身疾病所致,而非工作原因,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工伤认定。于的妻子李则认为,丈夫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摔倒,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后,如果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职工的伤情不属于工伤。可是,劳务派遣公司并没有证明,于受伤是因为上班前饮过酒或是因病造成受伤。最终,法院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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