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是有期限的,一旦超出法定时效,工伤认定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就有理由不予受理。
2011年8月,老沈到魏某的电器厂上班。四个月后,老沈在做塑机注塑时不小心轧伤右手。魏某赶紧将他送往医院,并且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经鉴定,老沈7级伤残。
由于伤情严重,老沈又做了两次住院手术,前后共耗时一年之久。今年2月,他到余姚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余姚市人社局以超过规定受理时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4月,老沈又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也被以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尽管工伤申请期限是超出了,但前前后后花了那么多医药费,还耽误了工作,得不到补偿的老沈怎么都不甘心。
无奈之下,老沈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审理认为,魏某侵害了老沈的健康权,根据彼此的过错程度,确定由魏某承担70%赔偿责任。
答:虽超过时限,但生命健康权仍然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由于老沈法律意识的浅薄,导致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实际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误以为只有在治疗结束后才能维权,从而使自己的维权之路走得异常艰难。
其实,劳动者不能通过现行劳动保障机制实现维权时,他们的生命健康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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