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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 发生工伤赔偿成问题

  年近半百的梅先生没想到,因他此前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厂工作,导致后来自己受工伤索赔困难。近日,秀洲区法院对此作出判决,梅先生也要因此承担六成的责任。

  2011年1月10日,梅先生借用宋先生的身份证进入秀洲一纺织公司工作,并以宋先生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也以宋先生的名义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签订劳动合同后,梅先生觉得一切都稳妥了。但是一年还不到麻烦就来了。2011年11月,梅先生在上班途中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受了伤。2012年11月,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梅先生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经嘉兴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梅先生伤残等级为九级。因为在发生工伤前,该纺织公司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所以,梅先生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因为公司是以宋先生的名义为其购买的社保,因此梅先生未能获得工伤待遇。

  梅先生认为,自己确实是与该纺织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既然不能享受法定的工伤待遇,那么该待遇损失自然应当由纺织公司来赔偿。于是,梅先生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后,就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的损失申请仲裁。不久,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裁令该公司支付梅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6万余元。

  拿到裁决书后,该公司觉得很冤枉,公司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现在是由于梅先生自己借用他人的名义来上班,导致不能享受相应待遇。于是公司向秀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且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秀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梅先生以他人名义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虽然无效,但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梅先生仍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双方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梅先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以他人身份入职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最终导致其未获工伤待遇,梅先生具有直接的过错,但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亦有谨慎审查的义务,尤其是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时,其未尽审查义务,也应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该公司因审查不严承担40%的责任,梅先生承担60%的责任。最终,秀洲区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该公司支付梅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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