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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入职 法院判其自担60%责任

  上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嘉兴的梅先生遇上了这事,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这是工伤,可梅先生没能获得工伤待遇,由此梅先生和公司发生一系列纠纷,最终双方闹上了法院。

  近日,嘉兴秀洲法院审结了这起案子。

  上班途中出车祸成九级伤残    未能获得工伤的待遇闹纠纷

  2011年1月10日,年近50岁的梅先生借用30多岁的宋先生的身份证进入嘉兴一纺织公司工作,并以宋先生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也以宋先生的名义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放心保)。

  不到一年麻烦就来了。2011年11月,梅先生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了。去年11月,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这是工伤。随后,经嘉兴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梅先生伤残等级为九级。因为在发生工伤前,纺织公司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所以,梅先生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是以宋先生的名义为其购买的社保,因此梅先生未能获得工伤待遇。

  梅先生认为,自己与纺织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既然不能享受法定的工伤待遇,那么该待遇损失应当由公司来赔。于是,梅先生申请仲裁。不久,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裁令公司支付梅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6万余元。

  冒他人名入职自担60%责任    公司因审查不严担40%责任

  拿到裁决书后,纺织公司觉得很冤枉,公司已经按国家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是梅先生借他人的名义来上班导致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公司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且无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梅先生以他人名义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虽然无效,但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梅先生仍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梅先生入职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使用他人身份入职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以其冒用的身份缴纳工伤保险,未获工伤待遇梅先生有直接过错。

  而纺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亦有谨慎审查的义务,其未尽审查义务,也应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纺织公司因审查不严承担40%责任,梅先生承担60%责任。最终,秀洲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纺织公司支付梅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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