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吉林省政府获悉,《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全省范围内的打工者享受工伤待遇时将有法可依。
据了解,《办法》对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1.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中毒伤害,并经安监部门确认的;
2.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食物中毒伤害,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的;
3.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
4.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
工伤认定最多不超过15天 3种情况单位需支付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2.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劳动(人事)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人事)合同而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3.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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