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以来,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劳动保障事业取得显著成效,尤其是近五年来,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到最低工资稳步增长;从“综保”、“镇保”转“城保”,到集体协商覆盖面逐步扩大,可谓亮点纷呈,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亮点一:工伤认定更加公平合理
2004年4月21日,南京女工吕明英在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不治身亡。但是,此案经历两次行政认定、五次司法裁判,都认为不属工伤,理由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而火车不在道路上行驶,不算机动车。
一直到2010年,江苏高院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出发,认为条例中所谓的机动车应当做符合客观实际的合理解释,江苏高院再审判决后,吕明英终于被认定为工伤,此时距她去世已有6年。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会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稿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可能遭遇的交通事故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朱一律师认为,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彰显了公平性原则,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并进一步为用人单位分担了工伤的风险。新的立法,将“非本人主要责任”作为可以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并且将事故范围从机动车事故扩大为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彰显了公平性原则,既不让员工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又将工伤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机动车事故之外,真正意义上体现了“同命同价”。
朱一律师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也为用人单位分担了更多风险。以往,即使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仍然由单位支付。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上述费用都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只要用人单位足额支付了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单位只需要承担很少一部分待遇,其余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这样的修改一来分担了用人单位的风险,二来鼓励了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从2012月4月1日开始,又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因工死亡人员的三项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39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37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3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33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同时进行调整,在原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6元。
2004年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有400多万,目前已经达到890多万人。
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数据比较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10 2011 2012
每人每月增加 50 90 100 40 70 106
执行时间 2007.7.12008.4.12009.4.1 2010.4.12011.4.1 2012.4.1
亮点二:最低工资标准稳步增长
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颁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还制定了《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工资支付规定》等配套法规。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对原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作了修正和补充。2007年6月,劳动部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自2006年以来,上海职工个人所得占GDP比重逐年上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也以超过年均10%的速度增长,2011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968元,比2006年增长76%.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的750元增加到2012年的1450元,增幅达93%。
从2012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到1450元,增幅为13%.而2011年同期增幅为14%,2010年比2008年增加17%(2009年因金融危机没有调整最低工资),2008年同期增幅也是14%.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等于最低工资标准,它除了保证职工实际拿到手的可支配工资外,还要保证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以及支付有关部门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如本市规定的高温季节津贴等。由于国家《工资法》尚未出台,对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是否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各地规定不一。浙江、深圳、广州、陕西、海南等地规定,最低工资不需要扣除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江苏等地则规定,最低工资不需要扣除社会保险费,但需要扣除个人缴纳的公积金。
全国目前只有上海、北京等少数地方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北京自2012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1260元。所以,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是在全国领先的。
本市最低工资 2006年至 2012年数据比较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10 2011 2012
最低工资 750 840 960 1120 1280 1450
执行时间 2006.9.1 2007.9.1 2008.4.1 2010.4.1 2011.4.1 2012.4.1
小贴士: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亮点三:集体协商覆盖面逐步扩大
1994年7月,我国颁布了《劳动法》,第一次将集体合同写入了劳动立法中,并将“劳动报酬”列入集体合同内容。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了“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也逐步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以及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8年,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和《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2009年,全总又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上述规章文件对于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顺利进行,更加有效地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上海市总工会认真贯彻全总集体合同制度“彩虹计划”和“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规划”,推动各类企业、行业、区域建制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11年,全市共签订集体合同24073份,覆盖企业116502家(比5年前增长了18%),覆盖职工4794054人(比5年前增长了24%);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5981份,覆盖企业92645家(比5年前增长了79%),覆盖职工3251261人(比5年前增长了104%)。
上海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邱晨鹤介绍说,杨浦区定海地区建筑行业,2010年月工资商定为1200元—2000元,并承诺逐年增长,且有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和每年一次体检,行业内职工收入与企业利润挂钩,2011年7家盈利企业严格按照集体合同约定,将7%的利润用于职工再分配,“共享机制”得到有效落实。
再如普陀区纺织行业工会联合会成立以来,为推进行业内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通过行业协商,确定了行业内8个主体加工品种的工时劳动定额标准和18个主要工种的工价标准、岗位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针对现有的行业劳动定额标准不能涵盖所有纺织企业的生产加工品种,劳动定额标准合理使用年限较短,部分非公企业仍然存在
通过劳动定额进行隐性侵权的实际,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探索创新了劳动定额“一品一测一协商”制度(即企业每生产一个纺织品种,区纺织行业工会进行一次现场测试,同时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以此来确定该企业生产加工品种的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有效地维护了纺织职工的经济权益。
据邱晨鹤介绍,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世界500强在沪企业为重点,着力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成功推动家乐福、可口可乐、必胜客、巴斯夫等一批世界500强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协议。在产业集群、企业业态相近的行业,以工资增长幅度、工资分配方式、劳动定额等为重点推进行业性集体协商。如杨浦区根据区内非公企业达到96%的实际情况,探索“行业工会建在地区上”的建会模式,在全区12个街镇建立了56个行业工会,并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社区、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区域,以工资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等为重点推进区域性集体协商。如静安区已经有107座楼宇开展了集体协商,闸北等中心城区也陆续启动区内楼宇的集体协商工作。
邱晨鹤认为,随着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逐步深入,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不仅体现在以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形式维护和保障了职工的合法利益,更体现在更多的企业将集体协商作为企业内部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搭建了企业与职工对话、沟通的制度平台;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较好时,促进职工工资增长,实现了职工与企业的共建共享;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遭遇困境时,如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增进了双方的理解和谅解,促使职工与企业形成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共识。
本市集体协商2007年至2011年五年数据比较
年份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增长比例
签订集体合同份数 24193 22500 21456 22479 24073 - 0.5
覆盖企业数 98658 95817 77094 85262 116502 18
覆盖职工数 3858379 3908561 3764155 4185980 4794054 24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份数 11334 10414 10821 11220 15981 41
覆盖企业数 51746 43175 34324 42844 92645 79
覆盖职工数 1590538 1806500 1875928 2256578 3251261 104
亮点四:“综保”“镇保”转“城保”
不久前,老裘欣喜地告诉笔者,感谢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出台,他终于得到心仪已久的工作了!新社保政策与他找工作有什么关系呢?
原来老裘一直想当“的哥”,有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的老总也挺看中他,无奈公司的政策是一律不招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为按上海市原规定,用这些人要缴“城保”,而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用工成本要低出许多。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当初上海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的“镇保”和“综保”制度曾经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011年7月前,上海参加“综保”的就有400多万人。但随着社保新政出台,今后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许多用人单位为此相应调整了用工政策,不再对本市户籍人员“另眼相看”,而更强调“择优录用”。前面提到的那家出租汽车公司已经通知老裘去签订劳动合同了。
应当说,受惠于社保新政的不仅是像老裘这样的本市劳动力。近年来,随着外来从业人员队伍的不断扩大,与本市职工享受同等的保险福利待遇成为他们日益迫切的诉求。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为实现平稳过渡,上海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别设定五年和三年的过渡期。
上海描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咨询顾问刘新苗认为,上海市逐步实行统一的城保制度,将进一步打破长期存在于基本社会保险领域的城乡壁垒、户籍壁垒,使劳动者的同等社会保障权益和平等就业机会得到进一步保障,顺利实现跨省市流动就业的社会保险待遇转移接续。
刘新苗说,自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起,上海市政府将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转换成城镇社会保险,真正地实现了同工同险,保障了农民工将来退休以后的养老保障,实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这也是相关政府部门观念意识的转变,真正实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关怀,同时也体现了一个国家持续性发展的机制,国家强盛繁荣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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