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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因公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问:村委会主任兼村党支部书记。因抗洪救灾导致身体受伤,右脚骨折。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你好,不可以。作为村委会主任兼村党支部书记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国务院第586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只适用于上述单位的员工。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不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自然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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