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冯女士问:2010年5月我受工伤,2013年2月《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九级,建议结束停工留薪期。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3年3月期满,我单位在2013年2月1日提前书面通知合同到期与我终止劳动关系,单位3月份与我终止劳动关系后就没有为我交纳社会保险了,致使我现在工伤需要二次手术和继续康复但享受不了工伤待遇了。单位这样与我终止劳动关系违法吗?
律师解答:违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治疗期间,公司不得与你解除合同。如果工伤鉴定结果在7-10级,那么治疗结束后,公司可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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