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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旅游致残 旅行社虽赔付仍能享受工伤待遇

  读者王美美问:我是一家公司员工。三个月前,公司作为季度福利,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并交由一家旅行社具体承办。我在玩漂流中不慎落入水中,并多次与岩石发生碰撞,导致全身多处受伤,虽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用,却仍落下八级伤残。事后,我曾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被工伤保险部门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而公司认为我受伤并非缘于工作,且我已经从旅行社获得了相关赔偿,故我不属工伤,也无权另行要求公司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法官廖春梅答: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对你作出工伤赔偿。

  一方面,你的情形构成工伤。公司组织的旅游,虽系游玩性质,并非因公出差,与职员本职工作无关,但仍属于公司的单位行为,这种集体活动除了让员工享受福利待遇外,更是公司加强员工之间的团结互睦,增强员工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即与工作之间存在关联性,当属一种特殊性质的工作安排。你之所以参加旅游,也正是出于服从公司的这一特殊工作安排。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已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另一方面,公司不得拿你已从旅行社获得赔偿说事。尽管旅行社已经对你作出赔偿,但这种赔偿的依据在于旅游合同,并非基于工伤,而工伤赔偿与旅游合同赔偿完全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公司不得因为旅行社已经赔偿来推卸自身责任。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每一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就拒不履行该法定义务的后果,现正在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公司必须依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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