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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住院仍工作劳累致死 家属申请工伤引连环官司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工伤有着很明确的规定,要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能算作工伤,那在住院期间工作后死亡是否属于工伤?2006年,江西南昌某单位一经理在住院期间坚持工作,结果因劳累致死。家属要求用人单位申报为工伤,但用人单位、劳动部门都认为不属于工伤。而死者家属在历经四裁四审,终于拿到了一纸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获得赔偿。

  周某是南昌某企业的一名广告经理,2006年年底因肝病突发入住医院接受治疗。据了解,周某患病期间,公司未明确宣布停止周某的经理职务,也没派人去接替其工作。更是不时有客户来到医院和他洽谈工作,他也时常与下属商谈公司业务事项、布置任务等。

  其妻子付某清楚地记得,在2006年12月10日,上午9时左右,广告公司业务主办方某来医院看望周某,随即商谈工作到下午1点左右离开。到了19时,周某开始感觉右手有点麻木。当晚,周某因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于12月11日向付某出具了一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明死亡原因是“病毒性肝炎慢性”。随后,又向其家属出具了另一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明死亡直接原因有两个:一个是颅内出血,另一个是病毒性肝炎慢性。并表示第二份为准,第一份证明作废。

  丈夫去世后,付某觉得丈夫是为工作累死的,单位应给他一个说法。

  单位领导称:住院期间来一些同事看望他,谈工作很正常,能否认定工伤还要向上级汇报才能给予答复。2007年1月9日,付某委托律师向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用人单位则曾根据付某提交的第一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两次出具书面证明,称周某系因肝病死亡。

  同年8月20日,该厅出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以周某因肝炎肝硬化住院死亡,驳回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付某不服,并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认定其丈夫为工亡。

  但结果是维持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此前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这一认定让付某最终决定起诉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8年7月,付某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要求判令该厅对周某是否属于工伤死亡重新认定。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厅并未按照周某第二份死亡证明来重新核实,对基本事实和周某死亡原因的表述不够清楚,属主要证据不足。要求撤销了这份工伤认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限该厅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而在2009年5月8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作出认定书,仍不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2009年9月3日付某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南昌市中院撤销这份新的认定书,重新认定。

  南昌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住院治疗期间,其单位没有安排他人接替其工作,住院治疗但仍坚持工作。且该厅、用人单位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周某死亡与劳累无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以该厅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不认定工伤的理由欠妥。

  2010年7月,该厅对周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在这份决定书中,称2006年12月10日,周某住院与业务员商谈工作后,因劳累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周某在这次事故中造成的伤害,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及法院判决,系因工死亡。据了解8月26日付某已领到了工伤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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