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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职工受工伤 责任谁来承担

  2011年9月7日,连云区的洪某应聘到宿城一家小型机电加工工厂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1800元,转正后再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谁知还没过试用期,洪某在工作时不慎右手两根手指被机器绞断,后花治疗等费用共1万余元。之后洪某多次找厂里要求申报工伤,但厂长认为,试用期内厂里没有义务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与厂里无关。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形下,洪某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赔偿12.7万元。经法院调解,洪某最终一次性获得医疗费、停工费、工伤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合计7.52万元。

  该案庭审时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三个:一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究竟该不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二是试用期内劳动者因工负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三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期限,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从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内劳动者因工负伤,同样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明确提到能够认定为工伤的三个要件:一是工作时间,二是工作地点,三是工作原因。只要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并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认定工伤与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是否处于试用期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如果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主张赔偿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赔偿,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洪某在试用期内在工作中受伤,其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洪某所在的工厂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洪某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赔偿待遇,应当由其所在的工厂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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