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海南省对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对象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分为自动调整部分和特别调整部分。
自动调整部分:首先,伤残津贴方面,一级伤残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五级伤残为70%,六级伤残为65%。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50%。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金额的50%。
特别调整部分:2013年,一级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本次调整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每年自动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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