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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外出并非为了工作,支持人社局“不属工伤”的说法

  摘要:公司行政副经理,在上班时间外出看病后发生车祸死亡,其家属以其考察劳务市场顺带看病为由申请工伤,人社局认定其不属于工伤,被死者家属提起行政诉讼。顺德法院一审判家属败诉,佛山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公司行政副经理,在上班时间外出看病后发生车祸死亡,其家属以其考察劳务市场顺带看病为由申请工伤,人社局认定其不属于工伤,被死者家属提起行政诉讼。顺德法院一审判家属败诉,佛山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请假外出就医 遇车祸死亡

  赖某是顺德区一家电子有限公司的行政副经理,负责单位的劳动用工招聘等工作。

  2012年3月17日、3月18日,赖某因病在北滘医院西海分院就诊。2012年3月19日14时40分,赖某以到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劳动力市场(即西海杂工劳务市场)了解用工供需情况为由离厂外出。当日15时07分,赖某在西海分院就诊后完成药物划价交费,约在16时30分完成静脉输液离开医院。

  16时55分许,离开医院的赖某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在北滘镇拓业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赖某对此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人社局、法院均认为不属工伤

  2012年4月18日,赖某的妻儿被顺德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6月12日,顺德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不认定赖某的死亡情形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赖的家属对该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并向顺德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官分析认为,赖某事发当日下午的外出并不属于因工外出,其当天外出只为到西海分院就诊,并没有考察劳务市场。一审,顺德法院判死者家属败诉。家属随即提出了上诉。

  佛山中院认为,赖某在事发当日从14时40分离开公司至16时55分发生交通事故的期间,主要的时间均用于从事私人活动上,虽然其以公务事由请假外出,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从事了实质的公务活动。赖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并非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亦非在往返于工作单位与居住地的途中,因此维持了原判。

  [观点]

  顺德法院:

  顺德法院认为,西海分院与劳务市场相邻,劳务市场此前已停用,赖某事前已连续两天在西海分院就诊,应已知道劳务市场停用,仍以到西海劳务市场考察为由离厂,外出理由不成立。

  法官认为,赖某14时40分离厂,15时07分至16时30分在西海分院就诊并输液,可见当日外出只为就诊,并没有考察。赖某只以工作为由申请外出,未将外出办理私人事务的实际情况告知单位,办理完私人事务后在返回单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死者家属:

  家属认为,每年3月都是顺德各用人单位招聘外来务工人员的旺季,在事发前的2012年3月17日赖某也是在外从事招聘工作。西海烈士陵园、西海市场、西海村委会周边一带是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也是该公司平时招工地点之一,交通事故也是发生在西海到公司的途中。

  赖某当天外出考察的目的是看一下该区域聚集的外来人员数量情况,其他招工单位的待遇情况等,为公司设摊招聘做准备,其考察的时间仅需几分钟便可以完成,也就是说其看病与考察劳务市场是可以兼容的,互不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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