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用人单位给予赔偿理所应当。但职工因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工伤,用人单位给予职工工伤赔偿后,能否再向侵权人追讨?
如广东翁源县一名鞋厂职工朱某,由其丈夫驾驶摩托车搭载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导致朱某受伤住院治疗。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其丈夫负全部责任。该公司对朱某作出工伤赔偿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丈夫赔偿其损失。法院能否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款虽明确规定了雇主的追偿权。但该条第3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放心保)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法官认为,该解释并不支持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向侵权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因此,该鞋厂履行工伤赔偿义务后,再向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追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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