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江发生了一起地方企业因为员工擅自早退受伤被判定为工伤而状告当地人社局的纠纷。据悉,该企业的一名职工许某擅自离岗去超市购物,不料被汽车撞伤。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该企业盖章确认的申请书,认定许某为工伤。这意味着公司要承担许某的相关工伤赔偿。今年4月,该企业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镇江人社局,请求撤销人社局对许某的工伤认定决定。那么该事故是否属工伤?近日,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理了这一诉讼案件。以下是案件审理的详细过程:
案件回放:员工早退受伤 被认定工伤,企业不服
许某是镇江某包装公司的职工,其白班工作时间是早8点到晚8点。2011年7月29日晚7点20分左右,提早做完了活的许某骑上摩托车,并带上同事吴某,从单位提前下班,准备一起到超市购物。许某骑车快到某超市附近时,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事故导致许、吴双双受伤。随后,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之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该包装公司盖章确认的申请书,认定许某为工伤。这意味着公司要承担许某的相关工伤赔偿。今年4月,原告某包装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镇江人社局,请求撤销人社局对许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许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这一事实经原告单位在工伤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被告认定许某因工负伤,并无不当。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违反劳动纪律 不影响工伤性质
据承办此案的王娟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某是否属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内发生交通事故。王法官认为,许某擅自提前下班仅仅是违反了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的性质仍属于下班。而许某行驶摩托车的路线,虽然并非其回家的最短路线,但去超市购物是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线距离亦在合理范围内,当理解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本案带来的启示是,员工无论早退还是迟到,只要是上下班路上,且路线合理,途中受到意外交通事故伤害都应算工伤。
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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