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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陈受伤,陈能获得双重赔偿吗?

编辑同志:
某公司陈某外出给公司收账,过人行道时,路上两车相撞将陈撞伤,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给予了陈工伤保险待遇。法院还判决肇事车辆给予了赔偿,并要两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这样判合理吗? 
王先生:
法院这么判是有法律依据的。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最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报2003年12月30日总第2410期刊出)第12条有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陈的工伤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按上述规定陈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即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车相撞将陈撞伤,具有加害主体的复数性、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致害结果的同一性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属无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根据上述解释第3条第1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侵权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两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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