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是一家私营企业工人。某天下班后,他刚出厂门,就看到隔壁塑料厂的仓库内冒出浓烟,他意识到隔壁塑料厂可能着火了。如果火势继续蔓延,将会危及本单位的安全,他立即报警,并翻过围墙救火。
大火被扑灭,秦某却被烧伤。事后秦某要求本单位对他的情况按工伤处理,但单位却认为秦某是帮塑料厂救火,应由塑料厂赔偿。
请问,帮助隔壁单位救火受伤能算是工伤吗? 北京读者 李军 李军读者: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秦某参与救火,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其在救火中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至于厂方提出秦某是为帮助塑料厂救火而受伤,应由塑料厂赔偿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职工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种情形下的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情况紧急;二是未经本单位领导安排;三是从事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而受伤。就你反映的情况看,塑料厂的火灾有可能危及秦某单位的安全,情况显然十分紧急,秦某未经单位领导安排就奋力救火,不仅及时扑灭了大火,而且保障了本单位的安全。秦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秦某单位认为不构成工伤,则秦某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