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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渠帮子上摔倒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5年3月12日早晨,某单位职工马某去连队34号条田内参加回填安装滴灌水管的管沟工作。当他走到34号条田农渠帮子上约90多m处时,不慎绊住安装滴灌水管施工前设计测量的标记桩而摔倒,肩上扛着的砍土曼因惯性向前摔出,落在马某的正前方,马某摔倒时伸出的左手正好碰在了砍土曼上,左手中指、无名指和小指被砍土曼划伤,现在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某单位向安全技术部门上报,要求算作工伤。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标准,其中有一条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安全技术部门认为:马某在上班时,还在34号条田的农渠帮子上,距回填沟的工作地点还有一段距离,他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应当认定为上班途中,职工马某的受伤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请问:农渠帮子可否算做工作场所?马某的受伤能否认定为因工作原因?该同志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该职工能否定为工伤,关键是要看这名职工在摔伤时是在通往上班的路上,还是在工作岗位上受的伤,也就是说,“34号条田的农渠帮子”是不是该职工工作的岗位。如果像函中所说的那样,该职工摔伤的地方“距回填沟的工作地点还有一段距离”,那就只能视作是在上班的路上。那就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规定条件,不应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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