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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他人打工,受工伤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编辑同志:
因生活困难,15岁的我,拿我叔的身份证冒充我叔在一家工厂打工。老板没给我们上工伤保险,工作一年后我不慎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属八级伤残。工厂发现我冒名进厂后,以我有过错为由,只负担了我部分医疗费,其余工伤待遇拒不认付。请问,冒充他人打工,受工伤赔不赔? 

晓月:
你冒充他人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且你只有15岁,根据《劳动法》第18条等规定,应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可你因工负伤这是事实,因老板不知情可以不追究其非法使用童工的责任。但尽管合同无效,尽管签订合同时你假冒他人有过错,这些均不影响老板对你进行工伤赔偿。老板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的有关规定:1.支付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工伤社会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本人,受伤害者均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因工作受伤致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法律从社会上得到必要的物质保障的制度。享受工伤保险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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