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上班时两职工因私事打架,一人受伤,伤者是否构成工伤?2012年3月27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这种情况不构成工伤。
江西省赣州市人宋雪明(女,40多岁)原是台州市振雄鞋业有限公司职工,与她的同事张小盖(男,20多岁)同在一条流水线上的相邻位置工作。2010年12月27日下午2点40分,张小盖在他工作的流水线上,一边操作,一边哼着不知什么歌曲,宋雪明以为张小盖在取笑、嘲弄她,两人就吵骂起来,继而动起手来。张小盖打了宋雪明一耳光,宋雪明则用手中的鞋楦砸在张小盖的头上。很快两人被劝阻并拉开,宋雪明回到自己的位置上继续工作。但张小盖感觉自己吃了亏,突然间用一把工作中使用的铁钳子砸向宋雪明背部,导致宋雪明T6椎体骨折,脊髓挫伤。经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最终还是落得双腿残疾的严重后果。
2011年7月27日,张小盖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他自己及其家属仅赔偿了宋雪明小部分医疗费用。同年7月29日,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下称人劳局)受理了宋雪明的工伤认定申请。同年9月28日,人劳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宋雪明不服,于2012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劳局的非工伤认定。
评述: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解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宋雪明受伤是否与履行流水线上的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显然,宋雪明以为张小盖唱歌取笑自己而与张小盖发生争执并被打伤,其受伤与其履行的工作职责没有直接联系,也没有因果关系。法院认为人劳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为此温岭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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