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医保社保,遭遇工伤后,企业能免责吗?近日,集美区法官审理后认为,不管员工是被逼,还是自愿,只要没有投保,损失就要公司赔。
员工“自愿放弃”医保
小周是外来工,2010年7月,他应聘至厦门市某货架公司做普通工人。
上班后,公司与小周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又与小周另外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表明小周怕影响工资收入,“自愿放弃”公司为其办理社保医保,今后也不得向公司提出工伤方面的索赔要求。
十级伤残 索赔6万多
2011年3月,小周在冲压车间操作冲床时,不慎右手指被冲床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右食指末节撕脱缺损。
经厦门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小周为工伤。经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周的伤情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小周受伤后,公司垫付了小周的全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并安排人员照顾小周。但针对如何赔偿的问题,双方谈不拢。
无奈之下,小周起诉至集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为其补交之前社保,赔偿6万多元。
“放弃”是否“自愿”?
诉讼中,公司表示,小周已经签字“自愿放弃”社保和医保。而且,是因为小周担心影响收入,公司才没有为小周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导致公司要承担如此大的经济损失,小周应自行承担责任。
而小周认为签订《协议书》是为保住工作,并非“自愿放弃”医保和社保。
经集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小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公司还应为小周补交上班期间的社会保险。此外,裁决还要求,企业要支付小周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又向集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在集美区法院主持调解下,公司最终同意赔偿45000元给小周。
法官:企业不能免责
主审法官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能因为其与劳动者的约定而免除。”现在,小周发生工伤,公司未依法为小周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小周的损失。
庭审结束后,小周表示与公司签订《协议书》时自身也有疏忽,念在公司平时对其不错,同意与公司协商解决。因此,最终小周与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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