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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车为单位办事受伤能算工伤吗?

004年7月21日下午,××段一名油路中修工程项目负责人私自驾驶该段汽车前往县城附近碎石场联系碎石材料,途中因本人操作不当,致使该车翻于道路左侧22m深的高坎下,造成该项目负责人(私自驾车人)本人死亡,其他两名乘车人负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公安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后认定:该项目负责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有人说该项目负责人私自开车是去联系工作,应算因工;也有人说该项目负责人只是项目部的领导,组织未同意其驾驶单位的汽车(该车驾驶员当时因病未上班),他的岗位是项目部的负责人而不是驾驶汽车,他私自开车肇事不能算因工。以上两种意见不知哪种意见正确,敬请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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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如果这位项目负责人确是开车联系碎石材料的话,那就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定为工伤。”虽然这位项目负责人是私自开车并被交通部门认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他私自开车肇事不能算因工”这条理由并不能成立,私自开车肇事并不应否定他出去联系材料的因公本质,所以该项目负责人认定为工伤是符合《条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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