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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马某于2006年6月初经人介绍到某石灰厂工作。进厂之后石灰厂没有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马某也未按规定办理就业卡。2006年9月17日,马某与另外一名职工在工作时被石头砸伤了左脚,造成左脚大拇指骨折。事故发生后,马某被送往最近的医院接受治疗,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用。马某要求石灰厂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石灰厂以其和马某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为由予以拒绝。马某通过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工伤保险条例》

  案例解读

  在此案例中,马某与石灰厂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马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中,马某由于没有及时要求石灰厂签订劳动合同,在权益受到损害时遇到了不必要的麻烦。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在用人单位不及时申报工伤时,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本案例中,马某在工作时间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且不存在排除工伤保险待遇的情节,其有权要求石灰厂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且在石灰厂不及时申报时,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本案例中,马某和石灰厂之间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并不代表马某就失去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马某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然后便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这里衷心地提醒各位劳动者,在进入一个新的工作单位时,一定要及时要求工作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迫不得已实在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要妥善保存好诸如进出证、胸卡、工资条等能够证明自己和工作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于将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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