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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l~4级伤残的,又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了弥补职工由于工伤而造成的收人损失;同时对其身体造成的伤残进行赔偿,以减轻因伤残而对个人生活以及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待遇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3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4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l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上述规定既保障了伤残职工的根本利益,又体现了工伤保险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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