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籍农民工胡某是江阴长泾镇一家企业的职工,主要负责开叉车装卸货物。9月15日下午2时30分许,胡某从单位货场的河堤防护墙跨上正在吊装作业的石灰船时不慎摔倒,后脑碰到石驳岸后从船舷掉入河中溺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和用工单位就死亡赔偿产生了争执。死者家属认为胡某到船上是为了装卸货物,属工伤死亡,要价上百万元;用工单位却主张意外死亡,原因是事发时单位没有任何叉车装卸货物的活,死者到正在作业的石灰船完全是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只愿从人道角度考虑赔偿几万元。
长泾镇司法所得知情况后立即调处。调解的关键是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工伤还是非工伤差别巨大,但由于胡某当时到船上究竟与装卸货物是否相关,双方各执一词,给调解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为此调解人员决定另寻突破口。从用人单位了解到,他们无法提供死者从事开叉车工作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叉车操作证等。而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如果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反对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终,用人单位同意按工伤进行理赔,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58万元,该纠纷得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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