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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致伤也应构成工伤

刘某系某配件加工厂的职工,从事零件加工工作。某日,刘某在操作机器时,因违规操作,左手不慎被机器轧伤,造成腕骨骨折。经劳动局认定,刘某的伤情构成工伤。配件加工厂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认定。

  【分析】

  本案中,刘某的受伤虽然是因违规操作造成,但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三种排除工伤的情形,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吸毒的;自残或自杀的。本案中,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时意外负伤,按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其受伤的主要原因是违规操作,但在主观上是过失而非故意,刘某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考虑到劳动者与公司、企业法人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且工伤事故大多与工人违章操作有关,故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以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

  换言之,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负伤,即便是因意外或者自己疏忽,甚至有某些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作为用人单位理当无条件地承担职工的工伤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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