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士虹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借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某幢大楼的18层作为办公地点,张先生在士虹公司担任IC数字设计工作,工作时间为9时至17时。2008年1月15日上午9时许,张先生在办公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颧弓骨折。
2008年2月1日,士虹公司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杨浦区劳保局经审核,于4月1日认定张先生是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活动时受到意外伤害,属于工伤。但士虹公司认为,张先生摔倒的地方不是工作场所,也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不应认定为工伤。在申请复议未获支持后,士虹公司于7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保局的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张先生到达公司底楼大厅等候电梯时不慎摔倒,此电梯是到达公司的正常之路,士虹公司与他人的租赁关系中包含公用部位和附属设施的使用,因此该楼的大厅和电梯是公司工作场地的延伸,且张先生的事故发生时正值上班时间。劳保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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