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伤情的增加,仅关系到伤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问题,不影响该次工伤事故的定性,因此,无需变更工伤认定书,也就不存在重新受理问题。但可建议劳动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如因果关系鉴定确认劳动者后期伤情是前次工伤事故所致,即伤者新的伤情诊断属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范围。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出具有关因果关系鉴定书时明确指明“劳动者何部位何伤情是何次工伤事故导致”。只需把因果关系鉴定书作为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对于参保员工,因果关系鉴定书可作为社保部门支付待遇的凭证;对于未参保员工,因果关系鉴定书作为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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