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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上下班的“合理时间”问题

员工因故迟上班,与正常上班时间相差较长;员工下班打卡后在单位逗留较长时间(如回宿舍洗澡、饭堂吃饭等耗时一个小时),然后才离开单位回住所;或员工在回家的途中用时较长(如途中与朋友交谈一个多小时、或途经商场入内购物等),继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还有违反纪律早退回家、工作中临时请假回家等。上述情形,员工遭遇交通事故时是否仍属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对下班的“合理时间”,应结合员工所从事的行为、时间长短是否合理。如员工下班后惯常在单位吃饭、洗澡后再回去,实属日常必需,虽然时间稍长,亦视同为合理时间;如员工回家途中与朋友聊天、或进商场闲逛,不属工作必需,不应视为合理时间。至于迟到,也是一个上下班的合理时间问题,能否定为工伤,仍然要结合劳动者的行为目的、所处路线、日常生活习惯等,作综合认定,如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上班的时间从事了与上班无关的事项后,即便再去上班,我认为也不宜认定为工伤。至于早退,主要看是否履行了正常的请假手续,如果无故偷退(溜号),必是因私,则不属下班行为,如果确实须提前下班,并经批准,则“早退”行为可按下班对待,再根据前述原则综合认定。

关于工伤认定的材料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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