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提起的仲裁或诉讼的事项与工伤事故定性存在直接关联性而致超期,应视同其在法定时效内对工伤权益进行主张,申请时效视同中断。如果仲裁或诉讼的事项与工伤事故没有任何关联性,可视为劳动者未在法定时效内对工伤权益进行主张,即已过法定申请时效,应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不是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制度(即使是起诉期限,中断制度也应由法律明定),因此,不因其已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而重新计算申请时间的问题(这也是行政法律关系职责管辖的特点之一),但如果原已经向社保部门申请,社保部门以其没有劳动关系为由而未予受理,劳动者经过仲裁诉讼后,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定其与用工单位有劳动关系,则应重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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