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202号)第12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此规定,在校生打暑期工应视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打暑期工中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如果该学生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在制度层面上,法律不认为在校学生是劳动者,因此,在实际中难有此种情况),则意味着行政机关确认了这种劳动关系,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一般情况下,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应通过民事调解或诉讼程序,适用有关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制度。如果是学校统一组织的,则适用教育管理方面的法规,由学校与学生协商解决办法,或适用教育培养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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