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属行政行为,因此,能否做出工伤认定,其管辖条件是用工单位是否、或应否在本行政区域为其劳动者购买社保,如果符合前述的任何一项条件,该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机关就有权、也有责做出工伤认定。
第一种情况,属非法用工单位的用工,根据法律规定,他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也就不存在工伤认定的问题,在未经注册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只能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赔偿规定》获得赔偿,如产生纠纷,则通过民事调解或诉讼程序,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制度获得赔偿。
第二种情况,属双重管理,如某劳务人员由湖南劳务派遣公司派往深圳工作,则被派遣人员即可在实际工作地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深圳购买社保,也可在劳务公司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的地区湖南购买社保,由谁来做出工伤认定,就看该人员在哪里购买社保。但如果深圳公司在东莞承包工程,则其个人并未与东莞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因此,不存在由东莞对其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的问题。即受异地派遣的员工在被派遣单位以外的地方工作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劳保部门不能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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