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其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有什么不同,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以适应社会和人们的需求。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有许多共同点,也存在一些差异。
立法
工伤保险作为国家立法出现,始于19世纪后期的德国。它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生产造成的大量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而来,并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建立起来的。
1881年,德国《社会保险宪章》中规定了有关事故保险的条款;1884德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这是专门涉及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及其预防与补偿问题的法规。主要内容有三项:
预防
通过采取一切有效手段预防事故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免遭伤害。
康复
如果发生工伤事放,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使其身体康复,并恢复其工作和社会活动。
现金补偿
为受伤人员及其抚养的家属,提供现金补偿费。
从已制定工伤保险法律的国家来看,多数国家首先以某种伤残赔偿法的形式出现,以后逐步建立专门的工伤保险制度,成为社会保险的重要险种。有少数国家则把工人伤残赔偿融入社会保障之中,如荷兰,无论受伤者是因工还是非因工,关于伤残和疾病的立法规定都适用于所有丧失劳动能力者。
范围
多数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适用于工薪劳动者,通常不适用于自我雇佣者。
一些工业化水平较高国家的工伤保险,几乎包括所有雇员。如德国参加保险的人员不仅有产业界雇员,而且包括农民、教师、政府雇员等。但有些国家则不同,如意大利的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是体力劳动者、从事危险工作的非体力雇员和从事农业的独立劳动者(海员不在此范围内,另有制度)。美国及一些国家工伤保险范围不包括全部农业工人,只包括从事电动机械操作的农业工人。有的国家受保范围还不包括小型企业的工人,如加拿大。
类型
世界上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大体为两种,一种是建立公共基金的社会保险类型;另一种是雇主责任制类型。
实行前一种类型的约占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国家的2/3,它们是用公共基金实施的;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是一般社会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单独的。在这些国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都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伤残补助金。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的工伤医疗都是免费的,受保人原则上不交纳费用,例如:法国工伤事故的医疗费、药费、住院费全部由社会保险部门提供。
实行后一种类型的是少数国家。雇主责任制有两种情况:一是受伤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雇主根据法律规定向他们直接支付赔偿费用。如果工伤还涉及其他方面,出现争议,法院或国家有关机构将出面解决;二是雇主为其雇员的工伤风险实行保险。这些雇主只能通过向私人保险公司投保而得到保险。这类保险公司征收伤害保险费,通常是根据各企业或各产业部门的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况或根据工作风险程度而定,保险费可能差别很大。例如:美国在不实行工伤保险的州,要求雇主为其雇员的工伤风险实行保险,按险别交保险费。美国工伤风险是按行业划分,与行业内部所有企业的伤害频率和安全考绩有关,用以精确估算该行业工人补偿保险损失成本。比如卡车司机和公司职员,他们的职业风险是不同的,由此带来的损失也会不同。
按行业划分费率可将这种差别反映到损失成本上,从而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率值。也有一些国家,例如挪威和瑞典,不考虑风险因素,所有雇主不论其业务类别,均按相同比率交纳工伤保险费用。
基金筹集方式
在各国社会保险部门中,保费的收缴与管理是其最重要的工作。
归纳起来,国外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大体有三种:
个别(单独)确定法。又称为功过确定法或经历确定法。这种方法与雇主责任制中的义务性保险缴费额的确定办法最为接近。基本缴费额可以用预测的方式确定,然后再根据雇主的经历进行调整。付款具有追溯效力。个别工伤事故的有关数据和账目要求只针对某一个企业。单独确定法会使保险计划受到来自雇主方面的压力,这些雇主都希望自己被确定缴纳最低额的保费。
集体确定法。这种确定基本费用缴纳金额的办法与单独确定法较为相似,不同之处在于,根据企业发生工伤危险情况而定(由雇主交纳)。
统一确定法。在这种方法中,共担风险的原则得到最全面的应用。所有雇主一律交纳统一数额的保险基金。数据和账目也是针对整个制度而设计的。这种方法是所有办法中最简单的一种,这是公正地处理和调解事故的唯一方法。
工伤补助分类
许多国家把工伤定义为雇员在其就业期间,因意外事故及职业性质造成的伤残、疾病和死亡。现在有的国家已逐渐把“因工负伤”的概念放宽到包括往返工作地点的上下班途中的伤害。
按工伤保险制度给予工伤雇员的补助大体分为工伤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遗属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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