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以前在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自保”式的,即哪个生产经营单位出了工伤事故,须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员工提供经济和物质上的帮助。实践证明,“生产经营单位自保”式的工伤保险模式有许多弊端,具体表现在:
(1)发生大的工伤事故或生产经营单位经济实力有限或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不佳时,对工伤员工提供工伤待遇,一方面会给生产经营单位带来极大压力,甚至导致破产,另一方面工伤员工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2)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工伤待遇直接由生产经营单位来提供,常会出现两种给果:一是待遇不够,员工吃亏;二是员工及其亲属“闹工伤”,漫天要价,要挟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工伤事故自理久拖不决,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经管。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都具有风险性,一旦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或亏损破产,工伤员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长期抚恤必难以保证,从而给工伤员工及供养亲属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必须建立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只缴纳一定的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员工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目前,所有的发达国家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实行的是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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