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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社会保险概述

一、工伤的概念

  1、概念: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内容包括因工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概念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上,关于工伤的范围有一个发展的过程。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的公约中提及的工伤不包括职业病,仅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伤事故津贴公约》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的范围。所谓职业病,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

  在法律上,职业病有一定的界限,只有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了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二、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

  1、工伤社会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社会保险的产生

  最早实施工伤社会保险的是德国,于1884年通过了《工人灾害赔偿法》。

  现代工伤保险中,保险事故即广义工伤,包括狭义工伤和职业病。历史上最早的工伤保险立法,仅以工伤为保险事故,而不包括职业病。把职业病作为工伤保险事故的,始于英国1906年的法律。

  3、我国工伤社会保险的演变

  我国的工伤保险一直就是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建国初期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因工负伤”的待遇等做了具体规定;

  1957年卫生部制定和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在我国将职业病伤害保险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80-1996);

  1996年8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3年4月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为职工利益的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工伤社会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1) 是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职工基本权益的重要条件;

  (2) 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

  (3) 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4) 是促进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防范机制的重要手段;

  (5) 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6) 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产,维护社会安定。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适用关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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