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根据上述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1-10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6至24个月的工资;1-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和30%;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享受工亡职工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二是劳动能力鉴定费。根据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支付给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的费用。如果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也包括支付给相关医疗机构的诊断费用。将劳动能力鉴定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在此之前,劳动能力鉴定费是由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考虑到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将单个用人单位承担的对工伤职工的赔付责任,以通过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来体现,尽量减少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责任。因此,条例将劳动能力鉴定费纳入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条例明确列举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支出项目,但是随着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条例目前的规定不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由基金支出的项目。为了给基金的合法支出留有一定的空间,同时,又为了避免滥用基金情况的发生,条例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才能从基金中支付。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条例主要是取消了现行的“安全奖励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事故预防费”和“宣传和科研费”,增加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条例规定的缴费机制能够实现原来的安全奖励金鼓励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做好事故预防,减少工伤发生的目的。二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财政拨付,不再提取管理费。三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属于非常设机构,不需再提取办公经费。而劳动能力鉴定费原来由企业支付,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对工伤职工的鉴定费用不应再由单位负担,而应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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