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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是对“在上下班途中”应作广义的理解。具体讲,在“上下班途中”不仅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其次,是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的,都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不管这种机动车事故是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
第三,是对非在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如顺道访友、购物、游玩等与上下班无关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四,是非机动车事故受伤不是工伤,如因人力车、自行车、马车等造成的伤害事故,不在工伤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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