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6.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6.1.1 智能损伤分级
a)极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
2)智商(IQ)<20;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20-34;
2) IQ 20-34;
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35-49;
2) IQ 35-49;
3)生活能部分自理。
d)轻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50-69;
2) IQ 50-69;
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6.1.2精神病性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6.1.3人格改变
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一般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6个月方可诊断:
a)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
b)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
c)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分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
d)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
e)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要求)。
6.1.4癫痫的诊断分级
a)轻度
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痛发作者。
b)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痛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痛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6.1.5运动障碍
6.1.5.1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6.1.5.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
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b)中度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6.2.1颜面毁容
6.2.1.1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6.2.1.2中度
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6.2.1.3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6.2.2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6.2.2.1轻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
6.2.2.2重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6.2.3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6.2.4关节功能障碍
6.2.4.1功能完全丧失
指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6.2.4.2功能大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6.2.4.3功能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6.2.5放射性皮肤损伤
6.2.5.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V度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 d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 Gy。
6.2.5.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B度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6.2.5.3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B度
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6.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6.3.1视力的评定
6.3.1.1视力检查
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 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
式(详见表1)。
┌──────────────────────────────────────┐
│旧法记录。(无光感)1/-(光感)0,001(光感) │
│5分记录0 1 2 │
├──────────────────────────────────────┤
│旧法记录,cm 6 8 10 12 15 20 25 30 35 40 45 │
│(手指/cm) │
│ 5分记录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85 2.9 2.95 │
├──────────────────────────────────────┤
│走近距离50 cm 60 cm 80 cm 1 m 1.2 m 1.5 m 2 m 2.5 m 3 m 3.5 m 4 m 4.5 m │
│小数记录0.01 0.012 0.015 0.02 0.025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
│5分记录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85 3.9 3.95 │
├──────────────────────────────────────┤
│小数记录0.1 0.12 0.15 0.2 0.25 0.3 0.4 0.5 0.6 0.7 0.8 0.9 │
│5分记录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85 4.9 4.95 │
├──────────────────────────────────────┤
│小数记录1.0 1.2 1.5 2.0 2.5 3.0 4.0 5.0 6.o 8.0 10.0 │
│5分记录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
└──────────────────────────────────────┘
表2盲及低视力分级
┌───┬─────┬────────────────┐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
├───┼─────┼────────────────┤
│盲 │一级盲 │<0.02一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0 │
│ ├─────┼────────────────┤
│ │二级盲 │<0.05-0.02,或视野半径<100 │
├───┼─────┼────────────────┤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1-0.05 │
│ ├─────┼────────────────┤
│ │二级低视力│<0.3^0.1 │
└───┴─────┴────────────────┘
6.3.2周边视野
6.3.2.1视野检查的要求
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 mm;检查距离:330 mm;视野背景亮度:31.5 asb。
6.3.2.2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实测视野有效值=-------------------------- X 100%
500
6.3.3伪盲鉴定方法
6.3.3.1单眼全盲检查法
a)视野检查法
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扩者,可疑为伪盲。
b)加镜检查法
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好眼之前)放一个屈光度为+6.OOD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屈光度为+0.25D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三棱镜度为6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
6.3.3.2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
a)加镜检查法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前,并将一个屈光度为+12.OOD的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
b)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略)。
6.3.4听力损伤计算法
6.3.4.1听國值计算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國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3,后者取GB/T 7582-2004附录B中数值。
表3纯音气导國的年龄修正值
┌────┬─────────────────────┐
│年龄/岁│频率/Hz │
│ ├──────────┬──────────┤
│ │男 │女 │
│ ├──┬───┬───┼──┬───┬───┤
│ │500 │1 000 │2 000 │500 │1 000 │2 000 │
├────┼──┼───┼───┼──┼───┼───┤
│30 │1 │1 │1 │1 │1 │1 │
├────┼──┼───┼───┼──┼───┼───┤
│40 │2 │2 │3 │2 │2 │3 │
├────┼──┼───┼───┼──┼───┼───┤
│50 │4 │4 │7 │4 │4 │6 │
├────┼──┼───┼───┼──┼───┼───┤
│60 │6 │7 │12 │6 │7 │11 │
├────┼──┼───┼───┼──┼───┼───┤
│70 │10 │11 │19 │10 │11 │16 │
└────┴──┴───┴───┴──┴───┴───┘
6.3.4.2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取该耳语频500 Hz,l 000 Hz及2 000 Hz纯音气导听國值相加取其均值,若听國超过100 dB,仍按loo dB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人法进为整数。
6.3.4.3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國均值(PTA)乘以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工伤或职业无关,则不予计人,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國均值为准。在标定听國均值时,小数点后之尾数采取四舍五人法进为整数。
6.3.5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人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6.3.5.1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人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 cm左右)。
6.3.5.2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 cm左右)。
6.3.5.3张口困难I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相当于1.7 cm左右)。
6.3.5.4张口困难III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6.3.5.5完全不能张口。
6.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以血清白蛋白、血清胆红素、腹水、脑病和凝血酶原时间五项指标在肝功能损害中所占积分的多少作为其损害程度的判定(见表4).并将其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度三级。
表4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
│项目 │分数 │
│ ├──────────┬──────────┬────────┤
│ │1分 │2分 │3分 │
├──────┼──────────┼──────────┼────────┤
│血清白蛋白 │3.0 g/dL-3.5 g/dL │2.5 g/dL-3.0 g/dL │<2.5 g/dL │
├──────┼──────────┼──────────┼────────┤
│血清胆红素 │1.5 mg/dL-2.0 mg/dL│2.0 mg/dL-3.0 mg/dL │>3.0 mg/dL │
├──────┼──────────┼──────────┼────────┤
│腹水 │无 │少量腹水,易控制 │腹水多,难于控制│
├──────┼──────────┼──────────┼────────┤
│脑病 │无 │轻度 │重度 │
├──────┼──────────┼──────────┼────────┤
│凝血酶原时间│延长>3s │延长>6s │延长>9s │
└──────┴──────────┴──────────┴────────┘
6.4.1.1肝功能重度损害:1015分。
6.4.1.2肝功能中度损害:7-9分。
6.4.1.3肝功能轻度损害:5-6分。
6.4.2肺、肾、心功能损害
参见6.5。
6.4.3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6.4.3.1重度
a)临床症状严重;
b)T3、T4或FT3 , FT4低于正常值,TSH>50 μU/L。
6.4.3.2中度
a)临床症状较重;
b)T3、T4或FT3,FT4正常,TSH>50μU/L,
6.4.3.3轻度
a)临床症状较轻;
b) T3 ,T4或FT3, 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50 μU/L,
6.4.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6.4.4.1重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 mg/dL;
6.4.4.2中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7 mg/dL;
6.4.4.3轻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7-8 mg/dLe
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6.4.5肛门失禁
6.4.5.1 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小于1961 Pa(20 cm H2O)。
6.4.5.2 轻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为1 961 Pa-2 942 Pa(20-30 cm H2O)。
6.4.6排尿障碍
6.4.6.1重度:系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体积≥50 mL者。
6.4.6.2轻度:系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残余尿体积<50 mL者。
6.4.7生殖功能损害
6.4.7.1重度:精液中精子缺如。
6.4.7.2轻度: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L或异常精子>30%或死精子或运动能力很弱的精子>30%。
6.4.8血睾酮正常值
血睾酮正常值为14.4 nmol/L-41.5 nmol/L(<60 ng/dL)。
6.4.9左侧肺叶计算
本标准按三叶划分,即顶区、舌叶和下叶。
6.4.10大血管界定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主动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肺动脉和肺静脉。
6.4.11呼吸困难
参见6.5.1。
6.5职业病内科门
6.5.1呼吸困难及呼吸功能损害
6.5.1.1呼吸困难分级
I级: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现气短。
II级:平路步行1 000 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III级:平路步行100。即有气短。
IV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6.5.1.2肺功能损伤分级(详见表5)。
表5肺功能损伤分级单位为%
┌────┬────────────────────┐
│损伤级别│FVC FEV, MVV FEV,/FVC RV/TLC DL │
├────┼────────────────────┤
│ 正常 │ >80 >80 >80 >70 <35 >80 │
│轻度损伤│60-79 60-79 60-79 55~69 36-45 60-79 │
│中度损伤│40-59 40-59 40-59 35-54 46-55 45-59 │
│重度损伤│ <40 <40 <40 <35 >55 <45 │
├────┴────────────────────┤
│注:FVC,FEV、MVV、DL-为占预计值百分数。 │
└─────────────────────────┘
6.5.1.3低氧血症分级
正常学po2为13.3 kPa---10.6 kPa(100 mmHg-80 mmHg);
轻度:po2为10.5 kPa-8.0 kPa(79 mmHg---60 mmHg);
中度沪po2为7.9 kPa^-5.3 kPa(59 mmHg-40 mmHg);
重度:po2 <5.3 kPa(<40 mmHg)。
6.5.2活动性肺结核病诊断要点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应根据胸部X射线片、痰涂片、痰结核杆菌培养和相关临床表现作出判断。
6.5.2.1涂阳肺结核诊断
符合以下三项之一者:
a)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阳性2次;
b)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且胸片显示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变;
C)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加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1次。
6.5.2.2涂阴肺结核的判定
直接痰涂片检查三次均阴性者,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a)有典型肺结核临床症状和胸部X线表现;
b)支气管或肺部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性改变。
此外,结核菌素(PPD 5IU)皮肤试验反应)15 mm或有丘疹水疱;血清抗结核抗体阳性;痰结核分枝杆菌PCR加探针检测阳性以及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病变等可作为参考指标。
6.5.3心功能不全
6.5.3.1一级心功能不全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
6.5.3.2二级心功能不全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
6.5.3.3三级心功能不全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
6.5.4中毒性肾病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中毒性肾病的特征性表现。
6.5.4.1轻度中毒性肾病
a)近曲小管损伤:尿几微球蛋白持续>1000 ug/g肌酐,可见葡萄糖尿和氨基酸尿,尿钠排出增加,临床症状不明显;
b)远曲小管损伤:肾脏浓缩功能降低,尿液稀释(尿渗透压持续<350 mOsm/kg·Hz O),尿液碱化(尿液pH持续>6.2)。
6.5.4.2重度中毒性肾病
除上述表现外,尚可波及肾小球,引起白蛋白尿(持续>150 mg/24 h),甚至肾功能不全。
6.5.5肾功能不全
6.5.5.1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血肌配浓度为450 umol/L -707 vmol/L(5 mg/dL-8 mg/dL),血尿素氮浓度>21.4 mmol/L(60 mg/dL),常伴有酸中毒及严重尿毒症临床症象。
6.5.5.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配清除率25 mL/min-49 mL/min,血肌酐浓度>177 t,mol/L(2 mg/dL),但<450 Pmol/L(5 mg/dL),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轻度贫血、夜尿、多尿。
6.5.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降低至正常的5O%(50 mL/min-70 mL/min),血肌酐及血尿素氮水平正常,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6.5.6中毒性血液病诊断分级
6.5.6.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及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情恶化期
a)临床:发病急,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
b)血象:除血红蛋白下降较快外,须具备下列三项中之二项:
1)网织红细胞<1%,含量<15X109/L;
2)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X109 /L;
3)血小板<20X109/L。
c)骨髓象
1)多部位增生减低,三系造血细胞明显减少,非造血细胞增多。如增生活跃须有淋巴细胞增多;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口
6.5.6.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a)临床:发病慢,贫血,感染,出血均较轻。
b)血象:血红蛋白下降速度较慢,网织红细胞、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及血小板值常较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为高。
c)骨髓象
1)三系或二系减少,至少一个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良好,红系中常有晚幼红(炭核)比例增多,巨核细胞明显减少。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6.5.6.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须具备以下条件:
a)骨髓至少两系呈病态造血;
b)外周血一系、二系或全血细胞减少,偶可见白细胞增多,可见有核红细胞或巨大红细胞或其他
病态造血现象;
c)除外其他引起病态造血的疾病。
6.5.6.4贫血
重度贫血:血红蛋白含量(Hb)<60g/L,红细胞含量(RBC) <2.5×10的12次方/L;
轻度贫血:成年男性Hb<120g/L, RBC<4.5×10的12次方/L及红细胞比积(HCT)<0.42,成年女性Hb<11g/L,RBC<4.0×10的12次方/L及HCT<0.37。
6.5.6.5粒细胞缺乏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含量低于0.5×10的9次方/L。
6.5.6.6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含量低于2.O×10的9次方/L。
6.5.6.7白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白细胞含量低于4.0×10的9次方/L。
6.5.6.8血小板减少症
外周血液血小板计数<8×10的10次方/L,称血小板减少症,当<4×10的10次方/L以下时,则有出血危险。
6.5.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贫血和出血症状消失,血红蛋白含量:男不低于120g/L,女不低于100g/L;白细胞含量4×10的9次方/L左右;血小板含量达8×10的10次方/L;3个月内不输血,随访1年以上无复发者。
6.5.8急性白血病完全缓解
a)骨髓象:原粒细胞I型+ II型(原单+幼稚单核细胞或原淋十幼稚淋巴细胞≤5%,红细胞及巨核细胞系正常。
M2b型:原粒I型+II型≤5%,中性中幼粒细胞比例在正常范围。
M3型:原粒+早幼粒≤5%。
M4型:原粒I型、II型+原红及幼单细胞≤5吓。
M6型:原粒I、II型≤5%,原红+幼红以及红细胞比例基本正常。
M7型:粒、红二系比例正常,原巨+幼稚巨核细胞基本消失。
b)血象:男Hb含量≥100 g/L或女Hb含量≥90g/L;中性粒细胞含量≥1.5×10的9次方/L;血小板含量≥10×10的10次方/L;外周血分类无白血病细胞。
c)临床无白血病浸润所致的症状和体征,生活正常或接近正常。
6.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a)临床:无贫血、出血、感染及白血病细胞浸润表现。
b)血象:Hb含量>100g/L,白细胞总数(WBC)<10×10的9次方/L,分类无幼稚细胞,血小板含量10×10的10次方/L~40 X 10的10次方/L。
c)骨髓象:正常。
6.5.10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外周血白细胞含量毛10×10的9次方/1,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40%),骨髓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30%)临床症状消失,受累淋巴结和肝脾回缩至正常。
6.5.11慢性中毒性肝病诊断分级
6.5.11.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上腹饱胀或肝区疼痛等症状,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有压痛;常规肝功能试验或复筛肝功能试验异常。
6.5.11.2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a)上述症状较严重,肝脏有逐步缓慢性肿大或质地有变硬趋向,伴有明显压痛。
b)乏力及胃肠道症状较明显,血清转氨酶活性、γ—谷氨酞转肽酶或γ—球蛋白等反复异常或持续升高。
c)具有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临床表现,伴有脾脏肿大。
6.5.11.3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有下述表现之一者:
a)肝硬化;
b)伴有较明显的肾脏损害;
c)在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础上,出现白蛋白持续降低及凝血机制紊乱。
6.5.12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6.5.12.1功能明显减退
a)乏力,消瘦,皮肤、黏膜色素沉着,白癜,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b) 24 h尿中17-羟类固醇<4 mg, 17-酮类固醇<10 mg;
c)血浆皮质醇含量早上8时<9 mg/100 mL,下午4时,<3 mg/100 mL;
d)尿中皮质醇<5 mg/24 h。
6.5.12.2功能轻度减退
a)具有6.5.12.1 b) 、c)两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6.5.13免疫功能减低
6.5.13.1功能明显减低
a)表现为易于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
b)体液免疫(各类免疫球蛋白)及细胞免疫(淋巴细胞亚群测定及周围血白细胞总数和分类)功能减退。
6.5.13.2功能轻度减低
a)具有6.5.13.lb)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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